劳动能力鉴定提前退休用人单位集团总公司管理手段医疗保险鉴定标准不合格不诚信行为检查
摘要:<正>津劳局[2006]9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自1999年我市恢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工作以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2003年我市下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后,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管理手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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