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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触碰案件中港口经营人的过错责任

作者:范沛冉码头经营人船东过错责任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摘要: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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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海

《天津航海》(CN:12-1129/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航海》坚持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所刊用的稿件要紧密结合航运业的船舶营运、科研、教学的需求。保持一定数量的基础技术、高新技术、应用技术和一线高级船员的实践经验等方面的文章,是航运管理人员、高级船员、航运院校师生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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