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超凡数罪并罚吸收原则刑罚执行罪责刑相适应
摘要:法官在处理数罪并罚案件时,先对各个罪进行量刑,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如果其中一个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刑罚时,则其它个罪刑罚被吸收处理。被吸收的刑期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导致实际上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由于吸收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量刑层面上无法解决。如何破解这个实际影响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难题,寻找新的问题解决思路,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在减刑条件等方面进行对原判各罪情况的回放,采取一系列的约束处理,可有效解决刑事司法中无法解决的这一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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