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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探析

作者:刘晓梅; 刘雪枫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刑事风险犯罪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也开始显现。霍金曾指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其可能产生自我意识和自主判断,最终超越人类的人工智能有可能奴役人类甚至导致人类死亡。在比较分析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社会风险有可能拓宽责任主体范围,增加处罚危险犯等问题进行前瞻性反思。当前,人类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在变革与秩序、创新与守护之间把握动态平衡;同时积极响应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要求,促进有关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以期能够进一步有效完善刑事防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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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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