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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遗赠扶养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作者:吴喜梅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扶养人公证程序权利保护制度

摘要: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属性出发,论述了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运用公证制度弥补扶养人权益保护缺失的法律漏洞。阐述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法律属性,运用公证程序审查、细化、完善遗赠扶养协议条款,并结合《物权法》与《合同法》中的权利救济方式,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物上请求权、担保制度、共有权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等遗赠扶养人权利保护制度与公证制度相结合,使扶养人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解决扶养人的后顾之忧,达到维护协议双方权益,保障协议的履行、预期利益的实现,从而将公证书最佳证据之性质得以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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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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