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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闫海 徐岑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特许人被特许人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信息披露有助保障被特许人权利、政府监管的实施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重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主体应限定为特许人,同时针对区域特许人的双重身份予以特别规制。商业特许经营初始信息披露应合理设置时间基准点,后续信息披露应明确及时标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易解的标准,披露的法定内容应适当扩张,并建立平衡利益关系的豁免制度。针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规定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以及特许人对于第三人受此误导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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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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