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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的应用障碍及其立法对策——以推动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为视角

作者:刘晓纯 马兆婧有限合伙制机构投资者风险管理人上市机制

摘要: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具有成熟风险投资业的国家的实践证明,是风险投资企业最有效的法律组织形式,对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度,为风险投资初步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企业中,大多数仍以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究竟是哪些因素构成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领域的应用障碍,文章从风险管理人、机构投资者、上市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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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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