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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实践运行的探讨

作者:郝双梅 赵皙刑事和解赔偿自愿和解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的解决方式,目前不但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也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被立法确认,没有统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加之刑事和解所依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比较笼统,散见于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许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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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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