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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权的性质和界限

作者:王霄艳媒体监督权性质界限

摘要:被冠以“第四权力”之称的媒体监督权,是媒体就国家行为发表意见的资格,属权利而非权力。现行法律没有就媒体监督权确定界限,为正确发挥其作用,文章对媒体监督权提出下列界限:即对象上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容上对事实的描述应当真实完整,时间上应视国家行为性质而定:对于立法行为可以在任何环节参与、对于行政行为除了重大决策外应允许媒体参与、对于司法行为媒体可以提前介入但报道应当慎重,以期为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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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法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出版方针,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不断上升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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