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丰盛宗教信仰自由全国人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1954年信仰问题
摘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其总纲第三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章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刘少奇在《宪法》起草的报告中解释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有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刘少奇表明宗教信仰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根本对立的,但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问题。他指出,若限制宗教信仰,“就会引起一部分人民群众不满,影响人民内部团结,削弱我们(指中共)建设社会主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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