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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的卫所裁并

作者:杨晨宇清朝顺治卫所裁并

摘要:卫所制度建立于明初,明中后期开始“民化”。入清以后,清政府逐步对其进行改制和裁并。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共有约197个卫所被裁并,占顺治年间卫所裁并总数的十分之六。其中,裁并卫所较多的年代是顺治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裁并卫所较多的政区是浙江省、陕西省和河南省,且顺治十五年河南省卫所全裁。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的卫所裁并,上承顺治元年至十一年的卫所裁并,以裁撤卫所为主导,为之后康熙与雍正等朝的卫所裁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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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都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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