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析

作者:丁华宇免刑轻罪微罪司法适用

摘要:《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竞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CN:41-143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自办刊以来,一直坚持开门办刊的方针,积极组织刊发博导、硕导、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这些文章无论在选题还是质量方面都凸显出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前瞻性,极大丰富和提高了我校学报的内容和品位。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