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善长; 马莉物权法动产抵押抵押物转让追及效力替代清偿
摘要: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来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干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干来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唐山学院学报》(CN:13-1336/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唐山学院学报》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省级期刊
人气 536448 评论 49
人气 400561 评论 51
人气 383458 评论 44
人气 363496 评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