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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作者:高风独立学院独立法人资格民营机制办学自主权独立民事责任服务性教育契约

摘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来源的非财政化决定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明确这一点,就可以明确独立学院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具有完全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和学生的关系主要的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服务性教育契约关系,独立学院要在教学、管理、就业诸方面体现服务性,在服务中提升形象,树立品牌,发展、成熟、壮大,实现和公办高等学校鼎足而立的竞争局面,从而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外在动力及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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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季刊,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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