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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作者:崔国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录像制品不正当竞争

摘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电影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在中国引发了广泛而持续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中国立法者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观念,采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二分体制区别对待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要求电影作品有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无法满足这一独创性标准,只能作为录像制品获得邻接权保护。实际上,中国立法者选择二分体制的立法意图并不明确,外国司法实践对中国的参考意义有限。中国法院在电影作品独创性标准上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具体个案中,中国法院应该充分考虑著作权法立法的终极目的、著作权制度的操作成本、行业竞争秩序维护的实际需要、相关领域创作者的共识、诉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创作细节等,承认专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有构成电影作品的可能性。法院这么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也符合中国相关行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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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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