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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作者:卢海君广播组织权信号禁止权

摘要: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增加也不减损广播、电视节目中所包含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广播、电视节目具有演绎作品的属性,在权利归属和授权机制的设计上,应当遵循演绎作品的规定,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应以禁止权为核心。在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应该延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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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CN:32-184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秉承苏州大学“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恪守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主要刊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重大热点思考探讨,实现海内外学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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