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学鹏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地方自治政改方案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是保障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稳定发展的独特设计。面对香港当前政制改革裹足不前的局面,有必要对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与其他国家的自治类型进行比较研究。相较于一般自治类型,“高度自治”模式下中央管治地方的范围狭小,中央管治地方的方式和途径也比较单一,进而导致香港的“高度自治”制度有被滥用的危险。为应对这些挑战,香港未来政制的发展应在坚持基本法的基础上,探索中央对行政长官参选人的声明制度,构建管治联盟等基本法实施的具体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CN:32-184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秉承苏州大学“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恪守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主要刊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重大热点思考探讨,实现海内外学术共享。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