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在常识与逻辑之间的法律论证——以“白云机场案”判决为例

作者:胡波法律论证专利法停止侵害洞穴奇案

摘要:“白云机场案”判决书在其法律论证的内部证立过程中直接援引“公共利益”理由驳回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满足逻辑有效性要求。当法条推演结论与“常识”严重背离时,应重新进入外部证立过程,另寻合适的法源,或者考虑做限缩解释、扩张解释以及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在现行法框架内和法教义学体系内求得妥当的裁判结果。其实,我国《专利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对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规定,法官在上述案件中不判决停止侵权并无法律障碍。“白云机场案”判决的论证理路说明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忽视逻辑有效性约束和脱离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论证的倾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CN:32-184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秉承苏州大学“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恪守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主要刊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重大热点思考探讨,实现海内外学术共享。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