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浩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摘要:欧盟常设投资法院在程序法上最大的特色在于其规定的常设初审与上诉机制及对于两级法官不同的资质要求,这一不同的资质要求对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体系反而造成了阻碍。一方面,常设两级仲裁本质上对于仲裁人员资质的高要求与规定的资质要求互相矛盾;另一方面,上诉与初审的高低搭配使得聘用费用的支付在现实中存在不公平与消极支付的风险。有效、公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才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本位价值,在这一价值本位指导下,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朝着更为协调与灵活的方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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