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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杀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段启俊; 吉宇涛教唆自杀行为可罚性依据实行行为教唆军人自杀相约自杀

摘要:教唆自杀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能够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尚未发展出自杀决意的人。自杀属于法律不予置评的行为,教唆自杀者不属于共同犯罪人,也并非间接正犯,我国通常将教唆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实行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教唆自杀情形下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故而教唆自杀行为在不法层面上属于犯罪。教唆自杀者不存在间接故意,且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教唆者也要对教唆自杀行为负责。教唆自杀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相约自杀等特别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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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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