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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及思考

作者:梁瑞智投资性房地产全面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同时兼具投资属性,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的复杂性。通过结合案例,对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出租、转换和处置几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阐述,针对转换业务的核算方法过度复杂,建议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进项税额也按其他不动产一样分2年抵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分2年抵扣的除外)。针对非房地产企业自建不动产销售时全额计税有失公平,建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投资性房地产时,也同样采用差额计税办法。既有助于企业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税收政策应用的准确性,又有助于税务部门完善现行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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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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