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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能力

作者:李杉杉共同被告自白规则传闻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摘要: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口供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向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口供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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