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丽君; 孙玉春; 朱海英无形资产研究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与开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稳健性原则上市公司入账价值费用化粉饰报表当期费用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应归属于费用化模式,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更为困难,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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