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争议合同约定申请人托运人天然沥青付款方式卸货港
摘要:1 案情 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33000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秦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托运人未及时付清运费及相关费用,承运人有权关舱拒交或处理部分货物,以弥补营运损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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