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杨本; 董飞; 李鑫疫情报告控制机构兽医主管部门十六条兽医工作最小范围专线电话领导报告有效处置第一时间

摘要: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高度重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兽医导刊

《兽医导刊》(CN:15-1347/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兽医导刊》立足于全国畜牧兽医从业人员,为他们提供行业政策导向、技术服务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等服务,报道国内外最新兽医科技成果,推广普级兽医科技知识,交流兽医门诊经验。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