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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从比利时进口有关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比利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2005年古典猪瘟法律法规限制措施公告相关

摘要: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2005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第489号公告.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公告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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