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取款公司经理合股经营恐吓信人民币资金
摘要:问:白某因经营网吧急需资金,书写了恐吓信一封投放于其以前工作过的某公司,敲诈该公司经理朱某人民币十万元。次日白某因有他人愿意提供资金与其合股经营网吧以及认为朱某不会拿出钱来而未去取款。请问,白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思想政治课教学》(CN:11-1589/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301212 评论 54
部级期刊
人气 136090 评论 76
人气 127620 评论 54
人气 123257 评论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