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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挥霍公共资财行为”绳之以法

作者:王华华贪污腐败行为政府公职人员生活消费水平公款消费在职消费公共财物犯罪动机反腐倡廉工作公费旅游报销制度

摘要:廉政建设、反腐工作要常抓不懈,关键是要通过立法在贪污腐败行为产生的源头上予以禁止。一般而言,犯罪是由一定的环境所培育的,贪污腐败等犯罪也是如此。产生腐败犯罪动机的根源就在于目前我国政府公职人员的不正当的在职消费。当前,在职消费问题非常普遍和严重,公款招待、公费旅游、公车使用、借出国考察旅游等是在职消费的主要形式。据估计,全国大中型饭店宾馆60%~70%的收入来自公款宴请,全国每年用于公款宴请的费用数额巨大。公款消费的实质是挥霍和占有公共资财。为什么秘密地盗窃、贪污公共财物是犯罪,而公开地挥霍、占有公共资财却无罪呢?事实上,公款挥霍性消费正是诸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犯罪行为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诱因。由于在职消费报销制度的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就可以将除去工作需要消费后的其他开销诸如“三陪”服务、赌资、送礼等强加在报销范围内。由此,高额的公款消费极大提高了一些公职人员的生活消费水平,报销制度也就为一些公职人员维持其奢靡的生活提供了温床。要从根本上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防微杜渐,从禁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款进行挥霍性消费等孳生腐败的恶行做起,不仅要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给其定罪。另外,就自身而言,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吃喝消费方面花的精力太多,用在工作学习上的精力则必然减少。当公职人员把自己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利用公款进行挥霍性吃喝、旅游等时,他们也就必然会忽视其本职工作,贪污或渎职也就是早晚的事了。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乱搞形象工程等浪费行为时,我国刑法也应增设挥霍公共资财罪,对于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违规配车等浪费公共资财的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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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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