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寿文民族内部事务反思
摘要:“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提法根源于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民族地区存在“国家-少数民族上层-少数民族群众”的统治结构;这一结构随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已经演变为“国家-公民”的模式;各族公民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存在单一少数民族公民的状况,因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从地方自治理论上看,“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原是在“中华民族”意义上的“民族”(Nation)使用的,当它被误用到“少数民族”意义上的“民族”(Ethnic Group)问题时,自然会发生理论和实践难以自洽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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