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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广东盐场的地方治理与赋役制度变迁

作者:李晓龙明代广东盐场赋役盐场制度开中法地方治理

摘要:以盐场实现对产盐的管理并为开中法服务是明代财政的一项重要制度。明代盐场制度的本质是税收管理,它经历了从管理生产者与产品的基层行政机构到生产监督机构的转变。就广东盐场的地方治理而言,开中法、央地政策以及州县与盐场赋役关系是理解盐场制度运作和变迁的关键。明代中叶,广东余盐抽银、商引等开中的实施,促成场课折银和场盐"听灶户自卖",开始改变灶户办课的性质。正德以后,朝廷对广东地方余盐盐利的干预,促使盐场管理的重心转向限制余盐私卖、主抓场课无征,引致盐场与州县赋役矛盾的激化。御史解冕及其继任者先后推行的余丁佥补、以田报丁和重造盐册等措施,促成盐场的课与盐分离,进而州县取代盐场,成为场课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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