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喆自然现象刑制汉代社会活动司法过程农业国制度化刑罚
摘要: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农业的丰歉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而丰歉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天时。所以,人们很容易将自然现象与社会活动联系起来,根据自然现象来比附社会活动。具体到司法上,人们将自然现象与刑罚联系起来,把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过程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把四季变化当成执行刑罚的前提,于是就产生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思想,并最终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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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CN:41-1016/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史学月刊》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最早的一家历史学专业刊物,发表高水平的史学研究成果,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中文优秀期刊,复印量、转载率及影响因子在国内史学类期刊中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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