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美云会馆房地契约诉讼习惯近代天津
摘要:近代天津各会馆因房地产交易而订立的种类多样的契约较具典型意义,显示了不同区域会馆土地买卖的状况。清代至民国,天津会馆房地交易的契约形式相对稳定,使得民间契约、习惯和国家法律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在近代天津解纷机制的实践中,官方与商民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支持的多层次的调解模式。尽管民间习惯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国家立法中,周密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法方式,使国家法规与民间习惯的距离愈来愈大。这种状况直至民国终结都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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