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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

作者:张蕾应当必须法律条文

摘要:“应当”和“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分别代表着对他人或自我不同程度的要求,但在法律条文这种特定的语境下,两者对程度的表述则趋于一致。为了达到法律语言简洁精确的目的,建议在法律条文中保留一个而舍去另一个。根据分析,文章认为,应该保留“应当”,舍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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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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