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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排除但书出罪

作者:杨适应危险驾驶但书风险社会抽象危险犯

摘要: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能否援引《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予以出罪一直争论不止。事实上,但书出罪的功能仅是提示性的,提示立法者及有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在设置或者解释构成要件时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予以出罪化。司法实践中绝不能直接援引但书将危险驾驶罪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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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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