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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害给付之损害赔偿

作者:马珂君加害给付侵权责任固有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

摘要:加害给付不同于瑕疵给付和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其是指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所为给付而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同时可能导致履行利益受损的违约形态。加害给付情形下,仅针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可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形成请求权聚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两种请求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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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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