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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作者:黄博儒认罪认罚反悔权立法

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反悔权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形成障碍后的救济方式,不仅能够保障被告人在认罪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双重功能。同时,为避免反悔权被不当行使,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反悔权的行使主体和方式、行使的法律效果以及限制条件,并且还需要强化被告人行使认罪认罚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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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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