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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后出租人的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作者:丁瑜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负担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对出租人进行特别保护的一些规则。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得租赁物毁损灭失,该司法解释既规定了风险负担规则,又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二者在使用规则与法律后果上存在冲突,出于对出租人的权益保护,应赋予其优先选择权来化解这一冲突。此外,我国还应当建立起一套专门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来保障出租人可以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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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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