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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式担保的法律适用——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为视角

作者:李蔚民间借贷合同不动产买卖式担保代物清偿预约

摘要: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的案件在实践中蓬勃发展,且此种情形下的纠纷也愈演愈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给出了审理此类纠纷的解决思路,但是司法解释过于简单粗糙,未明确不动产买卖式担保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也未明确债权人对标的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买卖式担保实为债权担保,不动产买卖式担保合同实为代物清偿预约,是诺成性合同,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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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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