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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法之缺陷及完善

作者:郝笑益行贿罪非财产性利益感情投资

摘要:当前我国行贿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我国的行贿罪立法已经很难满足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需要,其中对贿赂范围界定过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对行贿行为方式规定的过于单一,这些规定亟需加以完善。为此,可以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以扩大行贿罪的惩治范围;增加行贿罪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以规制一些隐蔽性、期权性的行贿行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量刑情节,而不再作为罪名成立的要件,以统一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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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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