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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腐败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袁小珺透明国际腐败国家及财产豁免腐败资产跨境追回

摘要:腐败行为和转移腐败资产的行为均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对腐败资产进行追回,使腐败犯罪分子无利可图,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了通过国际民事诉讼方式追回腐败资产,较之以往的刑事途径,民事诉讼较为新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国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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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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