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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刍议

作者:李瑞立法不作为危害救济模式

摘要:《立法法》颁布后,尤其是近期通过的修正后的《立法法》对立法活动的规制逐步完善,可以说,《立法法》修正案,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乱立法、滥立法、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等不合法现象构建了一座制度的牢笼,是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不容忽视的是立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法治国家要求权力的运行纳入到宪政的规制下,不仅权力行使者的积极作为而且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将之纳入到规制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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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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