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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可适用性及其限制

作者:陆春晖 郭鑫国际私法协议管辖可适用性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意思自治”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民法法则,各国都尊重其可适用性以及效力.然而,被更多复杂因素围绕着的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协议管辖,其可适用性以及约束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国家主权、可适用领域等都成为他的束缚.通过将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理与其他领域协议管辖的对比分析,对各国相关制度剖析,在当代国际法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通说之下,其可适用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其具体适用中还存在诸多必须予以考虑的限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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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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