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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罪之居间行为刍议

作者:陈鹏飞居间行为委托关系

摘要:当前,在贩卖过程中,居间行为较为常见,居间人从中进行沟通、撮合,促成了交易的实现和的流通.贩卖中的居间行为在理论上的认识与实践中的适用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惑.对居间行为的理解与定性,要综合考虑居间人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以及所起到的作用,应综合全案进行.对居间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仍然实施居间行为的,可以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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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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