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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及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制度比较

作者:孙锐客观证明责任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摘要: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产生的一种裁判依据;大陆法系的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与英美法系的说服责任有一定的对应性,一旦其与证明标准结合起来,客观的证明责任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大陆法系的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和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据责任具有部分的对应性。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都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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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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