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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传唤、拘传的法律属性及适用中的相互关系

作者:向本阳留置传唤拘传法律依据属性

摘要:留置和治安传唤是行政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中的传唤属于侦查措施,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留置的使用在治安立案和刑事立案之前,传唤和拘传使用于立案之后.留置前后都不应该有传唤和拘传,传唤和拘传也不一定并用.留置、传唤、拘传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对同一嫌疑人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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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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