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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之学校责任

作者:张普定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过错责任免责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责任主体

摘要: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观上应有过错,客观上须违反了对学生应承担的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若试图免责,则应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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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8年,由山西省司法厅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14-124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坚持四项期刊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则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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