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改货值金额林业行政部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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