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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农业公社”思想放弃论之我见

作者:宋培军马克思农业公社农村公社原始公社

摘要:马克思“农业公社”思想放弃论,是沈斌提出的观点。“农业公社”概念并不是马克思本人在给查苏利奇复信草稿中的创造,马克思明确说它是“通常称”。考察该信法文手稿以及随后恩格斯的相关论述,马克思对“农业公社”的界定与恩格斯对“农户公社”的界定完全一致,马克思“农业公社”概念放弃论不仅没有经典文本依据,而且完全无视“农业公社”与“农村公社”尽管名称不同,但其对象却可以是“俄罗斯公社”这一基本事实。该信以及其他著作显示,在剔除家庭公社类型之后,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原始公社”(氏族公社)、“农业公社”、“新公社”这一发展序列在东西方具有一般道路的普遍性,“农业公社”作为“亚细亚公社”的一种形式而存在,是“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即统一体的基础和补充。沈斌把“农业公社”作为“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不是马克思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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