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春茂破产重整股东行动主义
摘要: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企业原管理层在破产重整阶段对企业仍然拥有法定的控制权。然而,原管理层作为企业股东的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原管理层往往会选择以企业债权人(即重整企业未来的股东)对重整企业所享有的权益作为筹码进行一场对自己有益无弊的“赌博”。现代企业破产法对困局的回应与机构投资者股东行动主义浪潮的兴起休戚相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CN:14-1250/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创刊十余年来,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本刊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发表了大量有创见的学术论文,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全文收录;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多家刊物全文转载。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