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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债之混同

作者:李鹃混同债消灭债权债务

摘要: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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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CN:14-1250/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创刊十余年来,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本刊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发表了大量有创见的学术论文,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全文收录;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多家刊物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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